单位因自身原因给员工放假可以不发工资吗?
小案例:年7月23日朱某入职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,担任厨师,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,年1月1日之前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未放假、朱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实发工资为元左右,工资打卡支付,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因为冬天没有业务所以在年1月1日至年3月4日之间全体员工全部放假,放假期间未发放工资。公司给员工放假但不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?
法律分析:不合法。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%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。某路桥养护公司认可其因公司业务原因给全体员工放假,未安排朱全战工作,故其理应支付朱某年1月1日至年3月5日期间基本生活费。
法条链接: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
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
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业的,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;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,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;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%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。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来源:北京工会法律援助